(2016)闽0628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金峰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亚池,吴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林亚池,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吴金峰,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亚池与被执行人吴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金峰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金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金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春福审判员 朱杰光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