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1执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与兰溪市丹宇链业有限公司、沈贤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兰溪市丹宇链业有限公司,沈贤青,姚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17号。负责人:陈中清,行长。被执行人:兰溪市丹宇链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游埠镇上高畈村。法定代表人:沈贤青,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沈贤青,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姚秀娥,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兰溪市丹宇链业有限公司、沈贤青、姚秀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84万元、利息57284.32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23989元、执行费4137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23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童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