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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德志申请执行邵俊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漠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漠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裁 定 书(2016)黑27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住漠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2015)漠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邵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应终止执行,待被执行人邵某某有执行能力时,在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2015)漠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康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