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行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桃松与沅江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桃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9行终7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桃松,男,194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上诉人胡桃松因诉沅江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行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退伍军人提出要求落实安置待遇、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退伍军人的安置是人民政府主管的一项具有高度政策性的工作。对于退役军人的安置过程中引发的问题,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故胡桃松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不予立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胡桃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上诉人胡桃松不服一审裁定,上诉提出:胡桃松于1960年入伍,在部队服役6年,服役期间因表现突出,曾被评为“五好战士”三次、立三等功一次、嘉奖五次,于1966年带病退伍回乡。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第二、三、四款、第十五条的规定,胡桃松理应安排在市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但沅江市民政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胡桃松未享受条例规定的权利。沅江市民政局的行政不作为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继续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胡桃松于1966年退伍,其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退伍军人的安置待遇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对胡桃松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斌代理审判员 谭环栋代理审判员 傅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