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5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柳月萍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柳月萍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298号原告: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91号乙。被告:柳月萍,女,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月萍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春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