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32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某号某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某村某栋某房,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与被执行人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租赁房屋并偿付租金人民币58985.8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搬迁公告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285.46元,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44.28元后,���余款人民币16141.18元汇付申请执行人。另,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辉审 判 员 侯 旭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