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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昌盛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与深圳市伟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昌盛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伟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宋燕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0239号原告东莞市昌盛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河西皇岗岭工业区107国道边B厂房一楼铺位105-107,组织机构代码087899724。法定代表人赵婵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威,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伟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第一工业区8栋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74118969。法定代表人宋燕梅。被告宋燕梅,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深圳市伟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支付拖欠的货款17,600.8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7,600.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深圳市伟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东莞市昌盛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货款17,600.8元的事实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伟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昌盛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货款17,600.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宋燕梅对被告深圳市伟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元,财产保全费209元,合计346元,由被告深圳市伟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宋燕梅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佳惠(兼)书记员 李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