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2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颖与沈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沈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3152号原告:刘颖,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东港市。被告:沈占国,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沈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颖承担。审判员 李进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