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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2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颖与沈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沈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3152号原告:刘颖,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东港市。被告:沈占国,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沈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颖承担。审判员  李进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