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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8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罗xx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烈元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28刑初86号公诉机关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xx,男,194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以锦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xx在铜鼓镇岔路村十里平组“牛风堆”(地名)有松杂混交山林一幅。为营造更具经济价值的杉林木,2015年冬,被告人罗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进入“牛风堆”山场采伐林木后炼山造林。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对山场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意见为:采伐林木树种:杉木、马尾松、阔叶树;采伐方式:皆伐;采伐面积:28.4亩;采伐林木总蓄积:95.3814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2.7737立方米,马尾松蓄积7.9568立方米,阔叶树蓄积:84.6509立方米)。另查明,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罗xx在侦查人员对其进行的一般性排查询问中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山场现已栽种杉木苗。上述事实,被告人罗xx在庭审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同时有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林权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鉴定意见及其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无视国家森林法律,无证采伐林木总蓄积95.3814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xx无证采伐林木总蓄积达95.3814立方米,数量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在侦查人员的一般性调查工作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平时表现、认罪悔罪、身体年龄及砍伐的系自己山林且已栽种林木等情况,本院对其减轻判处并宣告缓刑。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保护国家自然生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本坤审 判 员  吴才屏人民陪审员  付厚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柳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