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左冬梅与齐河县欧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韩秀岩、王善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冬梅,齐河县欧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韩秀岩,王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左冬梅,女,回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欧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秀岩,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秀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善华,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冬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县欧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韩秀岩、王善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