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灵智与被执行人官瀚珍、杨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灵智,官瀚珍,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董灵智,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官瀚珍,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杨丽,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申请执行人董灵智与被执行人官瀚珍、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闽042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董灵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岩生审判员  洪明群审判员  严乐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彩霞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