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东至县大渡口镇胡安中砂场与魏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大渡口镇胡安中砂场,魏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2077号原告:东至县大渡口镇胡安中砂场,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经营者:胡安中,男,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魏闯,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大渡口镇胡安中砂场诉被告魏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至县大渡口镇胡安中砂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依法办理相关诉讼费缓、减、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