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晶晶与王恩满、王林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晶晶,王恩满,王林强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03号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恩满,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2863、22864号商位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大树岙村**号。被告:王林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2862号商位经营者。原告高晶晶与被告王恩满、王林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高晶晶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审 判 长 吕 强审 判 员 赵 娟人民陪审员 黄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厉凯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