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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维升与张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升,张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杨维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庆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维升与被执行人张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18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祥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