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01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与成都长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焦兴成、焦湘玉、焦顺洪、李端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成都长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焦兴成,焦湘玉,焦顺洪,李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晖。被执行人:成都长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兴成。被执行人:焦兴成。被执行人:焦湘玉。被执行人:焦顺洪。被执行人:李端。申请执行人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与成都长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质押典当合同》,协议约定成都长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自有的2500万株银杏苗木(3年生以上,0.8米以上)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质押典当,当金为人民币400万元,典当期限为发放当金日起计,期限共计90天。当期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被执行人成都长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用其所享有的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的939万元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与申请执行人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在成都市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协议》。被执行人焦兴成、焦湘玉、焦顺洪、李端为上述典当行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申请执行人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在成都市签订了《保证合同》。上述协议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74591、74592、74593号。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0日按约给付当金人民币400万元给被执行人成都长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典当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成都长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既未赎当,也未提出续当,形成绝当。现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74591、74592、74593号《公证书》、(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49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长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焦兴成、焦湘玉、焦顺洪、李端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59251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长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焦兴成、焦湘玉、焦顺洪、李端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长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焦兴成、焦湘玉、焦顺洪、李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长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焦兴成、焦湘玉、焦顺洪、李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59822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元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