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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李保山、李书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山,李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财保125号申请人:李保山,男,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志,舒城县杭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书东,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李保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书东的车牌号为皖N×××××的机动车采取查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李保山已经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李保山称李书东向其借款4万元,经数次催要,李书东拒绝还款,为防止李书东转移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李保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书东车牌号为皖N×××××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保山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缪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