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盗窃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558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劳务人员。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苏0115刑初66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张楠楠人民币二十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在二审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刑初6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卞国栋审 判 员 刘天虹代理审判员 刘明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如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