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92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秦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温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于新疆温宿县,户籍地为新疆温宿县,中专文化程度,现住温宿县。无前科。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温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温宿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宿县检公诉科字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案件事实及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马辉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峻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