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2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夏传高夏传英等与潘光华附带民事赔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传高,夏传碧,夏传秀,夏传英,潘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7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传高,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夏传碧,女,汉族,1962年11月20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夏传秀,女,汉族,1965年11月17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夏传英,女,汉族,1973年12月14生,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潘光华,男,汉族,1965年9月3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传高、夏传碧、夏传秀、夏传英与被执行人潘光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谭瑞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静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