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波与岳西陈、孟祥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岳西陈,孟祥菊,山东中冠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798号申请人刘波,女,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被申请人岳西陈,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曲阜市。被申请人孟祥菊,女,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曲阜市,系岳西陈配偶。被申请人山东中冠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路10号(城区),法定代表人岳西陈,总经理。被申请人黄士华,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波与被申请人岳西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波已张友喜所有位于××的房产(邹房权证城区字第01104292-1)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波已张友喜所有位于××的房产一处(邹房权证城区字第01104292-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