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玉中与传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中,传朝林,钱明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2152号原告:吴玉中,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委托代理人左永胜,重庆市武隆县火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传朝林,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第三人:钱明谷,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中与被告传朝林、第三人钱明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中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玉中负担。审 判 长 张秋玲人民陪审员 黄永林人民陪审员 陈明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健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