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恩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恩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590号被执行人郭恩有,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2015)赣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郭恩有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恩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恩有在赣县农商银行的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敏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