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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恩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恩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590号被执行人郭恩有,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2015)赣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郭恩有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恩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恩有在赣县农商银行的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敏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