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程志武申请于忠全、王晓燕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武,于忠权,王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2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志武,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新安社区通河街亚麻大市。被执行人:于忠权,出生年月日不详,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王晓艳(曾用名王艳),出生年月日不详,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申请执行人程志武与被执行人于忠权、王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3)兰榆民初字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长海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解除(2016)黑1222执12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于忠权所有的位于兰西县康荣乡荣旺村刘凤山屯鑫福制砖厂一至二层楼办公室及附属建筑物、空心制砖机及附属设备、该砖厂全部土地面积的查封。本院认为,因案处人提出异议,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程志武与被执行人于忠权、王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或有关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执行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忠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