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溪支行与被告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溪支行,黄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2040号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溪支行,住所地威远县越溪镇中心街。负责人:陈跃军,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健,支行员工。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越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溪支行与被告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