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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海巧与杜书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巧,杜书梅,郑安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262号原告:王海巧,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书梅,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郑安仲,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王海巧与被告杜书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海巧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巧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原告王海巧负担。审判员  段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