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海巧与杜书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巧,杜书梅,郑安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262号原告:王海巧,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书梅,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郑安仲,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王海巧与被告杜书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海巧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巧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原告王海巧负担。审判员 段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