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高得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得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刑初51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得超,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6]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得超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学艳、代理检察员宋可、被告人高得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得超与王冬雪(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王冬雪于2016年4月17日晚,因乘坐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出租车与王某甲结识。高得超得知此事后,指使王冬雪假借与王某甲处对象的名义,于2016年4月17日至2016年6月24日间,在长春市南关区天伦中央小区A3栋1115室,多次与王冬雪、项佳音(另案处理)合谋,由高得超用王冬雪的手机微信与王某甲聊天,编造王冬雪亲戚结婚需要用钱、王冬雪的母亲从外地过来需要路费、王冬雪生病需要用钱等多种理由,共骗取被害人王俊秀人民币18035元,赃款被三人用于日常开销及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正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电子数据微信支付明细、证人王某乙证言、被害人王某甲陈述及同案王冬雪、项佳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得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高得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得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得超退赔被害人王秀君人民币一万八千零三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振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姝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