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7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周日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197号原告: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浩琳,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阿娟,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日升,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黄金珠宝一批,总价500000元。由于被告欠款不付,现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下欠的款500000元,利息7500元,违约金31175元、律师费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亦查询不到被告的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本次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87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