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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姚洪福与松原市丰硕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洪福,松原市丰硕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姚洪福被执行人松原市丰硕种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洪福与被执行人松原市丰硕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吉0721民终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043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前郭县金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松民一终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炜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