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5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5民初746号原告:唐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