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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5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5民初746号原告:唐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