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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亳州市井中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华佗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井中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市华佗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井中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杨玉芹,经理。被执行人亳州市华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岳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6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亳州市井中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华佗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岳建于2016年9月29日用其拥有亳州市华佗酒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为该案件提供执行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岳建拥有亳州市华佗酒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云审判员  赵瑞强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柏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