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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锦州某责任公司因遗失中国银行锦州分行营业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锦州某责任公司,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3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锦州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某,系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砚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申报人: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索振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耿,系该公司法务。申请人锦州某责任公司因遗失中国银行锦州分行营业部出具的号码为26460625,金额为57133元,收款人为申请人锦州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锦州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