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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喜社与王亚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社,王亚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2309号原告张喜社,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告王亚斌,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社与被告王亚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喜社负担。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