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喜社与王亚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社,王亚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2309号原告张喜社,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告王亚斌,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社与被告王亚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喜社负担。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