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8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与浙江瑞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浙江瑞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杭州中铜实业有限公司,朱清义,浙江博天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8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25627073-3。负责人郭武龙,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瑞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29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666587-5。法定代表人朱清义。被执行人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国际时代广场2幢2303室。组织机构代码:72660239-3.法定代表人钱志龙。被执行人杭州中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路101号107-4。组织机构代码:69709982-0。法定代表人易姚虎。被执行人朱清义,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七星巷镇。身份证号码:3303231971********。被执行人浙江博天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2304室。组织机构代码:79366215-0.法定代表人胡乐丹。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与被告浙江瑞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杭州中铜实业有限公司、朱清义、浙江博天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滨商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浙江瑞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杭州中铜实业有限公司、朱清义、浙江博天控股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641604.01元,利息人民币3668629.9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24日),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9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071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3479035.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瑞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杭州中铜实业有限公司、朱清义、浙江博天控股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8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建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