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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晨晨犯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晨晨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1012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晨晨,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晨晨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浙1004刑初79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晨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晨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晨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晨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晨晨撤回上诉。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刑初7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审 判 员  陈栗威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雪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