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刑申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海涛故意伤害刑事申诉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刑申146号王迷只:你因为原审被告人王海涛故意伤害一案,对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终字第4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陆某某手指损伤非王海涛行为所致;即使认定亦属于过失,王海涛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被害人陆某某于案发当晚即去公安机关指认王海涛持折叠板凳将其左手小指打致骨折,与现场目击证人万某某、王某甲证实相一致,虽然证人赵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均证实未看到陆某某受伤,但该证言不能作为否认陆某某手指受伤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至于万某某、王某甲同被害人是否相识,均不能作为衡量其是否具备作证资格的法定要件。王海涛持械击打他人,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打击对象是否错误,不影响对其故意伤害行为性质的认定。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