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初4902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E座22层。负责人尹西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男,该公司职工。被告:西安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750号。法定代表人孟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西安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物业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东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险公司诉称,2015年4月13日9时30分许,驾驶员XX取车时发现其停放于西安远东西控花园楼下车位的小轿车陕AA3F**天窗玻璃等部位被意外高空落下的砖头损坏,损失金额为3646.76元整。后经原告处理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车辆被保险人杨素霞赔付了2552.2元,原告取得对被告的代位求偿权权益转让书。当原告向被告代位求偿时,被告称损失与其无关。西控花园由被告管理,本次事故系因被告管理不善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2552.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原告损失发生之日(实际赔付保险金次日2015年4月18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远东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9时许,停放于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西控花园小区内牌号为陕AA3F**的小轿车天窗玻璃被该院内高层楼房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受损,车辆驾驶人XX后向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报警,并向原告报案,原告经出险查勘,确认车辆受损属实。车主杨素霞为维修车辆花费3646元,原告经与杨素霞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由原告向杨素霞赔付2552.2元,剩余1093.8元由杨素霞自行负担,原告支付赔偿款后即取得就该款项向责任人追偿的权益。2015年4月17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赔偿款2552.2元向杨素霞支付完毕。另查明,被告系西控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方,受损车辆办有《西控公司A区机动车辆通行证》,事发当天该车辆停放于西控花园小区内划定的停车区域。受损车辆所有人杨素霞与驾驶人XX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车辆维修发票、电子转账回单、保单抄件、事发现场照片、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陕AA3F**车辆在西控花园小区院内停放期间车辆受损属实,原告亦举证证明受损原因系院内高层楼房外墙瓷砖脱落砸中车辆天窗所致,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方负有对小区内建筑物、停车位等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被告未到庭亦未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理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车辆所有人进行了赔付,并取得了就赔偿款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向其赔付2552.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应就利息损失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赔偿款的具体日期,故应以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损失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552.2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利息(以2552.2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2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在执行上述款项时由被告西安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晏逢昌审判员 段 军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