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慈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宁波烹之乐炊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慈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宁波烹之乐炊具有限公司,乐川宙,陈幸,陈吉,陈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5672-0。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慈溪市慈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组织机构代码:55113808-1。法定代表人:乐川宙。被执行人:宁波烹之乐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组织机构代码:55798626-8。法定代表人:陈幸。被执行人:乐川宙,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幸,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吉,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丹,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慈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宁波烹之乐炊具有限公司、乐川宙、陈幸、陈吉、陈丹[(2015)甬北商初字第0056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六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150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