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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51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立新与陈火金、雷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新,陈火金,雷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51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立新,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陈火金,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雷玉华,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立新与被执行人陈火金、雷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陈火金、雷玉华尚欠申请执行人周立新货款42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陈火金、雷玉华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