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51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立新与陈火金、雷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新,陈火金,雷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51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立新,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陈火金,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雷玉华,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立新与被执行人陈火金、雷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陈火金、雷玉华尚欠申请执行人周立新货款42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陈火金、雷玉华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