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5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梁岩与王述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岩,王述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617号之一原告:梁岩,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代理人:杨开放,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述宽,男,1995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岩诉被告王述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梁岩发送案件受理通知并通知缴费。原告梁岩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彬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