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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5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杨建生与崔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016民初526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生,崔斌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5261号原告:杨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梓华,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斌,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生诉被告崔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杨建生负担。审 判 长  钟伟强人民陪审员  陈小英人民陪审员  伍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