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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6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聊城润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大名县荣凯生物质能壁炉有限公司、张书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润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名县荣凯生物质能壁炉有限公司,张书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282号申请人:聊城润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辽河路东首1号。法定代表人:贾延会,经理。被申请人:大名县荣凯生物质能壁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京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书艳,经理。被申请人:张书艳,女,成年,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申请人聊城润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名县荣凯生物质能壁炉有限公司、张书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名县荣凯生物质能壁炉有限公司、张书艳银行存款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汇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名县荣凯生物质能壁炉有限公司、张书艳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聊城润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