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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伟强、宋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伟强,宋太平,宋国栋,李小广,毛小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2526号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振波,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兆峰,该社资产保全部经理。被告宋伟强,男,汉族。被告宋太平,男,汉族。被告宋国栋,男,汉族。被告李小广,男,汉族。被告毛小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宋伟强、宋太平、宋国栋、李小广、毛小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孟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和 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