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民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夏某某、张某某与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9民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男,200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200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方某某(上诉人夏某某、张某某之母),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国,白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夏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白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9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9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白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夏某某,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佳代理审判员 罗 潇代理审判员 邓丽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