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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杨平善与李瑾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善,李瑾璇,吉正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585号原告:杨平善被告:李瑾璇被告:吉正秋原告杨平善与被告李瑾璇、吉正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杨平善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平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平善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