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4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乌海市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军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军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4民初1187号原告乌海市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腾继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德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郭军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军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乌海市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宿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