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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尚云峰与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云峰,戚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1民初1407号原告尚云峰,男,1978年生,汉族,农民。被告戚勇,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原告尚云峰与被告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云峰诉称,原、被告原系同村居民。被告戚勇其因需偿还他人债务,于2014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和收据,另有口头承诺利息最低按月息2分支付,在6个月内本息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在近期支付了利息2万元,本金至今未付。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在判决生效之前的剩余部分利息予以放弃。被告戚勇未作答辩。原告尚云峰就其诉讼主张提交欠据及收据,证明被告戚勇欠款事实。被告戚勇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戚勇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应视为其承认原告诉讼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戚勇向原告尚云峰借款5万元,并出具欠据,应视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借贷关系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戚勇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尚云峰要求被告戚勇返还借款5万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戚勇向原告尚云峰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按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其利息利率并未超过法定限制,原告尚云峰自愿放弃在判决生效前的剩余部分利息,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戚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尚云峰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戚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