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翟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翟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658号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郑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振华、李荆,该公司员工。被告:翟晓燕,女,生于1988年1月20日,汉族。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翟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晓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鄢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金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