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4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735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刘某。被告祝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琳娜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