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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735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刘某。被告祝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琳娜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