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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801号

临沭县人民法院与纪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沭县人民法院,纪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纪明,居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329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勤花

审判员  陈晓东

审判员  王青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