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纪明,居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329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勤花
审判员 陈晓东
审判员 王青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