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329号被执行人杨凯,农民。杨凯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32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632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