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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329号被执行人杨凯,农民。杨凯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32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632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恒 来自